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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楊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3年7月28日│71,334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城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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