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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吉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如 代 理 人 陳詮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57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│聯邦商業銀│103年8月21日│40,320元 │UI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章民強 │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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