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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得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桐 訴訟代理人 賴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9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0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曾明泉、由美倫 │87年10月31日 │88年3月31日 │2,448,000元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曾明泉、由美倫 │88年2月10日 │88年3月31日 │2,448,000元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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