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05號
聲 請 人 得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樹桐
訴訟代理人 賴瑞蘭
上列
當事人間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9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欣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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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0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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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到
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
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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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曾明泉、由美倫 │87年10月31日 │88年3月31日 │2,448,000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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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曾明泉、由美倫 │88年2月10日 │88年3月31日 │2,448,000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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