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9號
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信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11日、104年3月
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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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 529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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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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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新世爵數位科技有限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23,918元 │103年10月20日 │LSA0000000│3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│龍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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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周書緯 │板信商業銀行艋舺│29,000元 │103年10月31日 │OE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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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良星服裝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正│7,644元 │103年11月30日 │AH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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