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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11日、104年3月 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 529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世爵數位科技有限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23,918元 │103年10月20日 │LSA0000000│3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│龍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周書緯 │板信商業銀行艋舺│29,000元 │103年10月31日 │OE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良星服裝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正│7,644元 │103年11月30日 │AH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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