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0號
聲 請 人 金慶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德
代 理 人 陳婷妤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5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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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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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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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│103年9月27日 │55,152元 │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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