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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普羅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億通風設備有限公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103年11月10日 │80,771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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