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5號
聲 請 人 晉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秋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、同年2
月7 日、同年3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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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75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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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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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│290,000元 │103年9月9日 │HD0000000 │
│ │司 錢小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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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│80,000元 │103年10月9日│HD0000000 │
│ │司 錢小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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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│100,000元 │103年11月7日│HD0000000 │
│ │司 錢小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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