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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晉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、同年2 月7 日、同年3 月7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75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│290,000元 │103年9月9日 │HD0000000 │ │ │司 錢小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│80,000元 │103年10月9日│HD0000000 │ │ │司 錢小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│100,000元 │103年11月7日│HD0000000 │ │ │司 錢小龍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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