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號
聲 請 人 詠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堅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五五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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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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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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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│103年1月29日 │12,045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和簡易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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