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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0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美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0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太冠國際事業開發有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28日│62,327元 │KN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吉成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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