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3號
聲 請 人 美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國隆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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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0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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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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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太冠國際事業開發有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28日│62,327元 │KN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吉成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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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