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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春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三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九三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四年三月十三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6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今一鋁科技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│103年5月31日 │277,885元 │BN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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