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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倈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安 訴訟代理人 江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2414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年4月1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2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倈昌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12月8日│144,683元 │GN0000000 │ │ │司 李國安 │中山北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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