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90號
聲 請 人 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金松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已於民國104
年4 月10日屆滿,附表編號4 所示支票則於104 年3 月10日
屆滿,
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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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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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
發票日(民國)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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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6,300元 │103年12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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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15,900元 │103年12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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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14,364元 │103年12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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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27,300元 │103 年11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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