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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屆滿,附表編號4 所示支票則於104 年3 月10日 屆滿,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票日(民國)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6,300元 │103年12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15,900元 │103年12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14,364元 │103年12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│台北市第五信用合│27,300元 │103 年11月31日 │SH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司 蔡金松 │作社 吉林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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