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2號
聲 請 人 陳韋廷(即莊雅媖之
繼承人)
陳韋伶(即莊雅媖之
繼承人)
共 同 莊麗瑛
代 理 人 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
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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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1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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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 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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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8-ND-000892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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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8-ND-000893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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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8-NX-000374 │1 │14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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