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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代 理 人 黃靖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19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松翰科技股份有限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3年9月30日│61,950元 │WT0000000 │ │公司 陳賢哲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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