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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泰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滙豐(台灣)商業銀│滙豐(台灣)商業銀│103年12月15日 │504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│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胡育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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