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8號
聲 請 人 泰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振松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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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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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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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滙豐(台灣)商業銀│滙豐(台灣)商業銀│103年12月15日 │504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│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行 胡育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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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昀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