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8號
聲 請 人 萬福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萬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