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6號
聲 請 人 信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素瓊
代 理 人 王億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471號
公示催告
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4月9日屆滿,
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
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
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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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6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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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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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康鄉貿易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│103年12月31日 │780,739元 │DP0000000 │ │
│ │楊建基 │新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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