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74號
聲 請 人 聚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素幸
訴訟代理人兼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5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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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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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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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寰碩數碼股份有限公司│94-NY-0000000 │1 │875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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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寰碩數碼股份有限公司│94-NY-0000000 │1 │3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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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寰碩數碼股份有限公司│94-NY-0000000 │1 │145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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