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04號
聲 請 人 康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尚雯
訴訟代理人 陳尚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 號
公示催告在案
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,尚無人
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
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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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0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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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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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3年7月16│50,000元 │GD0000000 │
│ │中華路分行 │中華路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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