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38號
聲 請 人 全台郵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治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5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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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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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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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道醫學生技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3年12月20日 │60,400元 │F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公館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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