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871號
聲 請 人 萬陽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卿
代 理 人 楊惠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