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71號
聲 請 人 萬陽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卿
代 理 人 楊惠國
上列
當事人間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71號 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│103年11月28日 │40,640元 │YA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許順富 │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│103年11月28日 │33,412元 │YA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許順富 │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