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79號
聲 請 人 伯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錦光
訴訟代理人 陳苡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
2483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4年4月10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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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7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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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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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仙杜麗娜婚紗攝影名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│103年12月31日 │22,050元 │CS0000000 │ │
│ │店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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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