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8號
聲 請 人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勝利
代 理 人 孫幼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4年4月21日、104年4月
21日、104年5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羅楊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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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8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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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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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萊爾富國際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25,480元 │103年11月27日 │ZB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汪林祥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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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萊爾富國際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25,480元 │103年12月27日 │ZB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汪林祥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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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萊爾富國際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25,480元 │104年1月27日 │ZB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汪林祥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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