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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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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9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良辰美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泱瑾 代 理 人 游明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5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麗芙曼開發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103年12月8日│21,000元 │HD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許淑華 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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