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6號
聲 請 人 河岸無限音樂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寧
代 理 人 蘇建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93號
公
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
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│支 票 號 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友松娛樂股份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3年9月9日 │新台幣 │SN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松南分行 │ │15,750元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