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63號
聲 請 人 宏瑋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詹秀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馮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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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963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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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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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光泰工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2月26日│80,792元 │LD-0000000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瑞祥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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