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
聲 請 人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苑竣唐
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馮莉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