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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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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更(一)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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