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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事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事聲字第110號 異 議 人 誠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根 相 對 人 林賢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 十六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「異議人誠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異議人誠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強制執行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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