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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事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事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105年度事聲字第214 號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1,000元,再為抗告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其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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