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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事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事聲字第391號 異 議 人 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村 代 理 人 程春益律師       楊永芳律師       陳芳儀律師 相 對 人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間返還保證金強制執行事 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 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;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,除拘提、管收外,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;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 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 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及聲明異議,強制執行法第3 條、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 一效力;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 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;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 分,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;法院認第1項 之異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,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 應以裁定駁回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3、第240條之4規定。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05年7月3日所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 (下稱原裁定),係於105年7月6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,異 議人於105年7月15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,司法事務官認其異 議為無理由,送請本院為裁定,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 相符,先予敘明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 如附表所示之專利權(下稱系爭專利權)具有隨時間而大幅 增值之情形,台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台企公司) 於103年7月16日之鑑定意見,係估計系爭專利權價格總額為 新台幣(下同)95,690,000元,而異議人提出由駿陞不動產 鑑定有限公司(下稱駿陞公司)於105年6月24日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,鑑定系爭專利權價格總額增加為100,250,000元, 則執行法院仍以前案台企公司所估價格50%核定本件拍賣底 價,顯然過低而不合理,侵害異議人之財產權。又相對人未 清償之執行債權金額為12,240,000元,而本件扣押之系爭專 利權總價格,台企公司鑑定為95,690,000元,駿陞公司鑑定 為100,250,000元,均遠超過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12,240,00 0元,就超額查封部分即附表編號1、2、3、6、7、8、10、 11、12、13、14、15、16之專利權應予撤銷扣押,原裁定駁 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,顯有違誤,為此,爰依法聲明異議, 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聲請對附表編號1、2、3、6、7、8、10、 11、12、13、14、15、16之專利權所為查封程序應予撤銷等 語。 三、經查: ㈠本件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2月5日北院木103司執 酉字第43147號債權憑證正本(原執行名義本院102年度他調 字第105號調解筆錄正本)執行名義,請求異議人給付18,00 0,000元,本院民事執行處依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專利權(下稱系爭專利權)為強制執行。異議人雖 主張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為12,940,000元,依台企公司鑑定 報告書記載,附表所示編號4、5、9之專利權合計金額為20, 080,000元,已逾執行債權金額,就附表編號1、2、3、6、 7、8、10、11、12、13、14、15、16之專利權顯已超額查封 云云。惟按系爭專利權之價值究竟可否滿足執行債權,須考 量拍賣成交價,蓋法院拍賣動產能在何時以何價格拍定,皆 無法預知,實務上常見經數次減價拍賣後始能拍定,而恆有 其拍定價格遠低於鑑定價格者;或因執行標的本身條件不佳 、或經濟不景氣,根本無人參與投標,致債權人無法全額獲 償之情形。且拍定後尚須扣除執行費用、營利稅,而系爭專 利權年費有效日期分別自104年12月31日至106年3月31日止 不等,若未按期繳納專利年費,專利權有溯及原繳費期限屆 滿後消滅之效力等等,均可能影響嗣後執行標的是否足以清 償債權人之債權。加以我國強制執行法係採平等主義,准許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 人參與分配,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,判斷是否超額 查封,仍須就前揭各種可能情況綜合考量,非僅以執行標的 經鑑定價格合計超過執行之債權額,即遽認相對人係超額查 封,否則當執行標的不足清償債權時,若債務人已將前述逾 鑑定價格予以啟封之動產處分,自難達強制執行之目的。況 系爭專利權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147號執行事件拍賣 ,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95,690,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 ,經無人應買,再行拍賣時核定以第1次拍賣價額之50%為底 價,亦無人應買,經作價交相對人承受,相對人亦不承受, 顯見系爭專利權嗣後有無拍出之可能,其拍定價格為何均無 法確定,且有無其它債務人參與分配亦無從推知,則附表所 示系爭專利權前經以95,690,000元拍賣,經2次拍賣而無人 應買既未拍定,顯難預料其將來之拍定價格究竟若干,尚難 以系爭專利權於查封時鑑定估算之價值,即推認其於本件拍 定時仍具有相同之價值,而遽認有超額查封之情事。且按查 封動產,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者為限,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,此依同法第11 7條準用第115條第3項之規定,於同第117條規定其他財產權 執行程序亦有準用。已使債務人不致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, 是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,允宜採取「查封從寬,拍 賣從嚴」之原則,故異議人辯稱本件已超額查封云云,尚無 可取。 ㈡復按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,或認為必要時,應 依職權於拍賣前,經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,預定拍 賣物之底價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即明 。又最低底價僅限制投標人之出價不得少於此數額,就願出 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。拍賣物果值高價,於應買人之競價過 程中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,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 ,自不容債權人或債務人任意指摘執行法院所核定之底價為 不當。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參照)故 鑑定人估定之價額以及債權人、債務人之意見,僅為執行法 院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參考,執行法院不受其拘束,且執行 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,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 之範圍。依前述,系爭專利權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1 47號執行事件拍賣,經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95,690,000 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,經2次拍賣而無人應買,債權人亦不願 承受,由本院於105年2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。嗣相對人 再次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強制 執行事件受理,系爭專利權前經台企公司鑑定總價為95,690 ,000元,異議人再自費委由駿陞公司鑑定之總額則為100,25 0,000元,二者價格相近,惟系爭專利權於前案執行程序進 行拍賣,經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,690,000元之50%核定為 第2次拍賣底價,105年1月22日拍賣時無人到場應買,債權 人亦不願承受,足認核定之第2次拍賣底價高於當時市場價 格致無人應買。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定底價前,業經依強制 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,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, 始依職權裁量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,690,000元之50% 為底價,於法並無不合。況本院司法事務官所定拍賣底價係 用於限制應買人投標下限,亦即投標人出價不得低於底價, 對於其願出之最高價額,並無限制,系爭專利權果值高價, 則於公告拍賣後,由應買人於公開拍賣時競標,應得以合理 之價格拍出,亦無損於異議人之權益,異議人主張本件底價 過低云云,委無足採。 ㈢綜上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,核無違誤,異議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: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物 品 名 稱 │單位 │數 量│物品所在地 │最低拍賣價格 │備 考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元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垂直式人數監視計數方│ │ │0000000) │ │ │ │3,600,000元 │法,申請案號:000000000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開號:000000000,年費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效日期:105/9/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專利名稱:用於建置多攝影機│ │ │I340590) │ │ │ │4,750,000元 │之具即時精準操作特性的物體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對應方法,申請案號:096135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29,公開號:000000000,年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有效日期:105/4/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多方向區塊匹配計算法│ │ │I326187) │ │ │ │4,325,000元 │,申請案號:00000000,公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:000000000,年費有效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:105/6/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使用適應性空間濾波及│ │ │I324013) │ │ │ │ │移動補償時域濾波之視訊雜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,140,000元 │衰減方法,申請案號:09512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73,公開號:000000000,年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費有效日期:105/4/2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基於區域相關性處理之│ │ │I323606) │ │ │ │ │影像雜訊衰減方法,申請案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,500,000元 │:000000000,公開號:20073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722,年費有效日期:105/4/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用來計算出第一影像中│ │ │I277912) │ │ │ │ │位於目標座標之目標物體,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第二影像中所謂於之轉換座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,840,000元 │之方法、以及相關操作流程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影像監視系統,申請案號:09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00000,公開號: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年費有效日期:105/3/3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視訊影像搜尋及影像錄│ │ │I237506) │ │ │ │2,640,000元 │製系統,申請案號: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,年費有效日期:105/7/3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偵測一預定區域中之早│ │ │I235964) │ │ │ │3,650,000元 │期火災生成之方法及影像監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系統,申請案號: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公開號:000000000,年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效日期:105/7/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強化視訊影像的方法,│ │ │I229545) │ │ │ │ │申請案號:000000000,公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,400,000元 │號:000000000,年費有效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:105/3/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擷取多目標移動物體之│ │ │582168) │ │ │ │2,925,000元 │方法,申請案號: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年費有效日期:106/3/3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防止產生誤判之動態影│ │ │569629) │ │ │ │2,925,000元 │像偵測方法,申請案號:091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3857,年費有效日期:104/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/3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利用影像畫面來偵測物│ │ │503650) │ │ │ │2,600,000元 │體移動方法,申請案號:09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8898,年費有效日期:105/9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/2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增強辨識3D物件的方法│ │ │I433529) │ │ │ │ │,申請案號:000000000,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,250,000元 │開號:000000000,年費有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期:106/3/3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判斷輸入影像是否為霧│ │ │I0000000) │ │ │ │ │化影像之方法、判斷輸入影響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,100,000元 │的霧級數之方法及霧化影像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清方法,申請案號: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,公開號:000000000,年費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效日期:106/1/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移動中車輛之車牌定位│ │ │I409718) │ │ │ │ │方法,申請案號:0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,100,000元 │,公開號:000000000,年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效日期:105/9/2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專利(公告號:│ │ │ │ │名稱:比較3D視覺物體相似度│ │ │I400481) │ │ │ │2,100,000元 │之方法,申請案號: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,公開號:000000000,年費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效日期:105/6/30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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