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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保險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抗告人與同為被告康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即原告蔡秋 密間因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 05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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