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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保險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保險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萬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 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570,7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963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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