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54號
上 訴 人 萬翔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海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
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
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570,7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963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