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再審原告 康鑫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鳳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
被告派恩菲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10日所
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3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 5萬1,247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