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張秀蓁
相 對 人 皇家御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欽
上列
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
果第二項、第四項
所載「第四期為105年12月10日、第五期為106
年1月10日,每期匯款50,000元整;第六期為106年2月10日匯款
320,000元整予勞方,匯款日如遇例假日,則順延下個工作日匯
款」、「資方如有依其未如期給付,則視同到期一次給付」准予
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05年8月30
日在新北市政府調解,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
)57萬元及分6期給付,
詎相對人第4期並未給付,視為全部
到期,應一次給付剩餘之42萬元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
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
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其中第2項、第
4項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57萬元,及自105年9月起6個月
分期
給付,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,相對人於第4期應給付日並
未給付,應一次給付42萬元
等情,
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5
年9月5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613678號函、新北市政府105
年8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
暨內頁明細為證,
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、第4項所載「第
4期為105年12月10日、第5期為106年1月10日,每期匯款50,
000元整;第6期為106年2月10日匯款320,000元整予勞方,
匯款日如遇例假日,則順延下個工作日匯款」、「資方如有
一期未如期給付,則視同到期一次給付」等內容聲請裁定強
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聲
明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雖為全部調解紀錄成立內容
共計6項,但依其聲請內容所載,僅及於前述應該裁准之第2
項、第4項部分,則聲請人就前述應該裁准之調解紀錄成立
內容外調解紀錄成立內容所為聲請,即屬無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