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張秀蓁
相 對 人 皇家御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2
月23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「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
請人負擔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用
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