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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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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張秀蓁 相 對 人 皇家御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2 月23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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