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1號
聲 請 人 張植金
相 對 人 保成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巫脩齊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
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以參
萬伍仟元達成和解,資方並應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匯入
勞方原領薪資帳戶」之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05年6月23
日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,
相對人同意支付
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,並於105
年6月30日前給付,
詎相對人
迄今尚未依約給付,為此依勞
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
薪資給付之爭議案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05
年6月30日前給付35,000元,迄今未付
等情,
業據提出臺北
市政府勞動局105年6月29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5691200號函
、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
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
未依
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