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3號
聲 請 人 羅秋𣑯
林于晴
林于婷
林于禎
相 對 人 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中村准子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調解方案第一項
所載「雙方
合意就
本案退休金爭議以
對造人給
付申請人新臺幣(下同)計參佰伍拾陸萬肆仟元整達成和解,給
付方式:㈠對造人分一百二十一期給付,第一期於民國(下同)
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給付一百五十萬元,第二期至第一百二
十一期,自一百零五年五月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四月止,於每月三
十日以前各給付壹萬柒仟貳佰元,如有一期未
按時履行,視為全
部到期。㈡以上款項由對造人逕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(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松山郵局、戶名:羅秋𣑯、帳號:000-
0000000-0000000)。」之內容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5年4月29日
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第1
項內容為「雙方合意就本案退休金爭議以對造人給付申請人
新臺幣(下同)計356萬4,000元整達成和解,給付方式:⑴
對造人分121期給付,第1期於105年4月29日給付150萬元,
第2期至第121期,自105年5月起至115年4月止,於每月30日
以前各給付1萬7,200元,如有1期未按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
期。⑵以上款項由對造人逕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(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松山郵局、戶名:羅秋𣑯、帳號:000-
0000000-0000000)。」。
詎相對人僅給付2期共計151萬7,2
00元,
迄今尚有204萬6,800元未依約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臺
北市政府105年5月3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1527000號函
暨勞資
爭議調解紀錄、帳戶存摺影本為證。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
行
上開義務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
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