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3號
聲 請 人 羅秋𣑯
林于晴
林于婷
林于禎
相 對 人 通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中村准子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
1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主文欄第一項最後一行原記載「之內
容准予
強制執行。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之內容,其中新臺幣貳佰
零肆萬陸仟捌佰元准予強制執行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