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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楊秋文 相 對 人 遠欣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如附件所示之內容,其中新臺幣肆萬元准 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05年3月18 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「本案工資爭議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工資共計新臺幣( 下同)61,792元整(已扣除勞健保費),給付方式:資方分 三期給付,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,於每月10日以前給 付,第1期給付21,792元、第2期給付20,000元、第3期給付2 0,000元,上述金額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,如有 ㄧ期不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」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2 萬1,792元,今尚有4萬元未依約給付。為此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薪資給付 之爭議案,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自105 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,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,第1期給付2 萬1,792元、第2、3期各給付2萬元,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款 ,尚有第2、3期款共計4萬元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105年4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1436000號函、 調解紀錄、存摺封面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件:本案工資爭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工 資共計新臺幣(下同)61,792元整(已扣除勞健保費), 給付方式:資方分三期給付,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 ,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,第1期給付21,792元、第2期給付 20,000元、第3期給付20,000元,上述金額由資方逕匯入 勞方原領薪資帳戶,如有ㄧ期不按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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