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5號
聲 請 人 楊秋文
相 對 人 遠欣家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淑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如附件所示之內容,其中新臺幣肆萬元准
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05年3月18
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進行
勞資爭議調解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「
本案工資爭議
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工資共計新臺幣(
下同)61,792元整(已扣除勞健保費),給付方式:資方分
三期給付,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,於每月10日以前給
付,第1期給付21,792元、第2期給付20,000元、第3期給付2
0,000元,上述金額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,如有
ㄧ期不
按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」
詎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2
萬1,792元,
迄今尚有4萬元未依約給付。為此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薪資給付
之爭議案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
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自105
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,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,第1期給付2
萬1,792元、第2、3期各給付2萬元,相對人僅給付第1期款
,尚有第2、3期款共計4萬元迄未給付
等情,
業據提出臺北
市政府勞動局105年4月8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1436000號函、
調解紀錄、存摺封面
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
依
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
核
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附件:本案工資爭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2月及105年1月工
資共計新臺幣(下同)61,792元整(已扣除勞健保費),
給付方式:資方分三期給付,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6月止
,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,第1期給付21,792元、第2期給付
20,000元、第3期給付20,000元,上述金額由資方逕匯入
勞方原領薪資帳戶,如有ㄧ期不按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