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9號
聲 請 人 劉永備
相 對 人 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特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
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就
本案爭議事項(業務
獎金)以新臺幣(下同)47,565元整達成和解,資方將前述金額
於105年9月10日由勞方至資方處所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
○○○號10樓)親領現金。」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部
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
105年8月2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,勞資
雙方就資方應於105年9月10日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(下同)
47,565元之調解內容達成
合意。
詎相對人僅於105年9月20日
匯款2萬元,尚積欠27,665元
迄未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
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
,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
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
記錄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
,
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
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
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。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
履行給付,僅於105年9月10月給付2萬元,尚積欠27,565元
(計算式:47,565元-2萬元=27,565元)
等情,亦有聲請
人提出之簡訊通聯記錄及帳戶存摺影本
可稽。故聲請人以相
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
規定就
上開金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;
然聲請人就
逾此範圍之金額部分聲請強制執行,
即有未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