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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劉永備 相 對 人 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(業務 獎金)以新臺幣(下同)47,565元整達成和解,資方將前述金額 於105年9月10日由勞方至資方處所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 ○○○號10樓)親領現金。」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部 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 105年8月2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,勞資 雙方就資方應於105年9月10日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(下同) 47,565元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。詎相對人僅於105年9月20日 匯款2萬元,尚積欠27,665元迄未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 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 ,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 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 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。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,僅於105年9月10月給付2萬元,尚積欠27,565元 (計算式:47,565元-2萬元=27,565元)等情,亦有聲請 人提出之簡訊通聯記錄及帳戶存摺影本可稽。故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規定就上開金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; 然聲請人就逾此範圍之金額部分聲請強制執行,即有未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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