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黃奇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8,189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婕妤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