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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  告 劉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斌誠、三越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, 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,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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