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勞訴字第130號
原 告 陳瑞清
訴訟
代理人 陳豪杉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柯老二糕餅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青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公司設在台北市南港區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
定,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