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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好立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旻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對於本 院民國106年12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799,61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8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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