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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連福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12萬80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;第三項為財產權 上請求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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