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勞訴字第205號
原 告 晶致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祥偉
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
律師
被 告 陳宗群
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
4時,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