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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原   告 晶致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  告 陳宗群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中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 元」及第三項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,以新臺幣捌拾捌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元」、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 序實施前,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 執行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依前開規 定之相同法理,應予更正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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