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勞訴字第205號
原 告 晶致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祥偉
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
律師
被 告 陳宗群
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
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中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
元」及第三項「但被告如於
假執行程序實施前,以新臺幣捌拾捌
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元」、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
序實施前,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依前開規
定之相同法理,應予更正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