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勞訴字第229號
原 告 徐美英
訴訟
代理人 張漢榮
律師(法扶律師)
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
被 告 台灣中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上惠介
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
訴訟代理人 夏媁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下午4時
10分,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