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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原   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木川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  告 甘明仁       周偉玲       吳弦潔 被   告 汎尼恩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甘明勇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下午3 時30分 許,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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