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
勞訴字第277號
原 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淑華
訴訟代理人 劉木川
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
律師
被 告 甘明仁
周偉玲
吳弦潔
被 告 汎尼恩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1 人
法定代理人 甘明勇
上5 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下午3 時30分
許,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蕭欣怡